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爭議。債權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時不能償還債務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與債務人等額的債務履行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協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還款協議。如果債權人不想傷害和諧並迅速解決債務糾紛,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調解申請。
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申請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整人基本情況,如公民、法人;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是否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申請調解有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方履行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壹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