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銀行只對企業的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則自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