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
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的前期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以及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
動詞 (verb的縮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價:
應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因素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咨詢貸款銀行,了解貸款條件和貸款利率,選擇貸款銀行。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銀行審核通過,會通知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的銀行還會要求去公證處辦理債權公證手續。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