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銷商的信貸檔案即可查詢。
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經銷商的名稱、法人代表及營業地址;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所購或所銷汽車的型號、價格及用途;貸款擔保狀況;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它資料。
貸款人應建立經銷商資信評級系統,並加強跟蹤監測,根據下列因素,審慎確定其資信級別及貸款條件。經銷商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經銷商介紹的客戶的表現;其它應考慮的因素。
擴展資料:
汽車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貸款人對單個經銷商汽車存貨的貸款額度應以經銷商壹段期間的平均庫存作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庫存周轉情況而定。汽車存貨貸款應逐筆審批、發放和管理。
2、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適時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貸款條件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3、貸款人對汽車經銷商發放貸款,經銷商必須提供有效擔保,且對汽車貸款單獨列帳,單獨管理。
中國銀監會-關於向社會征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