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如果離婚時沒有證據證明女方的公積金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那麽女方婚後的公積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住房貸款的,婚後共同還款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離婚時房子仍歸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補償男方壹些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壹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如果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