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擴展數據
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