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壹樣,都是采取“利隨本清”的利息計算方式。這種方式就是按照客 戶對借入資金的實際占用時間,計算客戶應支付的利息。也就是說,客戶償還部分資金後,隨著實際占用銀行(公司)資金的減少,客戶所支付的利息也會隨之減少。從這壹點而言,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是壹樣的。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壹次性收取的。由此可見,融資租賃並不是我們所說的貸款,它與貸款之間存在壹定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