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可以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因此,只要借條約定的利息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人民法院就可以支持。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基於公平原則,在雙方約定的利息低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以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如果利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