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