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合同、協議、證書等文件;
2.根據《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住房面積的增減;
(3)房屋改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晰、產權來源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後30日內核準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所有權證。
擴展數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壹)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壹)有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辦理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3.權利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設定合同及相關證明文件。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以門牌號、幢、套房(室)和有具體權屬界線的部分為基本單位。
中國政府網-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