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擴展數據:
?
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到達要約人,則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考慮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並及時答復是否貸款。短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1個月,中長期貸款響應時間不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貸款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