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高於購建房款總額的相應比例。其中: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其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款總額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貸款額度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60%;購買二手房的,其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款總額的50%;
2、可貸款額度按以下公式計算:可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貸款時月繳存公積金額*12(個月)*20(年);
3、月還款額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貸款額度不高於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限額。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均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貸款額度為25萬元);僅借款人或配偶壹人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25萬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貸款額度為15萬元)。各縣(市、區)和巨化公司的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視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和貸款需求情況自行確定。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