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風險是指貸款發放後出現逾期或壞賬的風險。換句話說,信用風險可能導致逾期或壞賬。信用風險代表逾期壞賬的可能性,概率越高,越容易出現風險。
2.信用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到發生的漸進過程。還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除了約定壹般違約條款和設定擔保外,貸款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借款合同項下違約,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
3.壹般來說,債權人以當事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壹限制,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為強”的意味,即試圖在借款人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避免陷入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糕的境地。這種違約形式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違背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寫入合同,以便貸款人及時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水平。4、信用風險(credit risk)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不履行約定合同中的義務而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托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責任的可能性,使授予人的預期收益偏離實際收益。這是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在過去的幾年中,利用新型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發展迅速。適當使用信用衍生品可以降低投資者的信用風險。據業內人士估計,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僅發展了幾年,1995年就有200億美元的全球交易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