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上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權人未通知債務人應清償抵押財產的法定孳息的,抵押的效力不及孳息。前項孳息,應先抵繳收取孳息之費用。
官方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