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最低標準在壹、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均占用的耕地數量計算。第壹、二、三、四類每戶需要安置的失地農民最低補助標準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補償標準另行規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上述規定作相應調整。
征用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將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其他土地調整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向被征地農民支付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支付給被安置人。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給農民,嚴禁克扣、擠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或貪汙、擠占、截留、挪作他用的,將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