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基金托管業務中的托管人壹般有四項基本職責:
1.資產托管,即托管人要為托管的資產設立獨立賬戶,保證所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2.資金結算,即以托管資產的名義執行投資者的投資指令,辦理資金交易。
3、會計復核,即資產賬簿的建立和核算。
4.監督投資者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
既然有受托人,就必然會誕生委托人。委托方與托管方的合作協議實際上是壹種信托。委托方既註重投資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也享受托管方提供的金融服務。同時,由於托管人負責資金的核算和清算,可以有效避免委托理財過程中的壹些糾紛。
基金托管業務在中國發展相對較晚。中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推出基金托管業務只是在1998,但中國的基金托管業務發展非常迅速,2008年底達到了3萬億元的規模。具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