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以行賄或變相行賄的方式銷售商品或采購商品,如以各種形式的表外回扣、獎金等方式銷售商品或采購商品。
2、弄虛作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摻假、從事虛假有獎銷售等違規營銷。
3、搭售商品,用滯銷商品銷售緊俏商品等。
4.買賣,稱霸市場。如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買方的購買選擇,以行政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捏造、散布有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產品聲譽的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7.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以排擠競爭對手。
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壹下。
c、職責是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應當通過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具體的刑事責任應當適用我國刑法的應對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