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房人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戶口遷入並落戶。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且產權人在我市有穩定工作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相關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並出具《準予遷入證明》。
3.各類人才及其直系親屬紛紛遷入落戶。對全國重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帶頭人及其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才,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不受固定住所限制。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並出具《戶籍準予遷入證明》。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落戶。
5、高校招收新的戶口遷移和落戶。經教育部批準並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新生落戶。本著自願的原則,戶口遷入。新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為新生遷出戶口加蓋(或加蓋)“我校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
(1)普通高校新生戶口(2)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新生戶口(3)技工學校新生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