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債人無力償還債務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3)法律也考慮到這種情況,規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可以和債權人約定分期償還;
(4)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並交由法院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監督情況,或拍賣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被告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麽辦
被告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個人財產,用於履行判決,如果經強制執行人無法償還債務的,債權認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時,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