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積極應訴,對於具體情況可以協商解決;
2、在收到起訴書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並按原告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3、提交被告主體資格證明,有委托律師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搜集證據,編寫證據目錄並裝訂;
4、準時出庭,如實闡述案情。
5、債務人在舉證期限內可以向法院提交能夠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證據;
6、在法院認定事實無誤的情況下,可先與信用社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延長還款期限或分期還款的協議,減輕還款壓力;
7、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能會強制執行並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