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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欠信用社貸款到現在已經18年了。這是信用社第壹次回家收貸款。貸款還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妳欠信用社貸款18年,而且是信用社第壹次來妳家收妳的錢,那我得恭喜妳,因為妳欠信用社的貸款很可能不用還了。是的,妳沒聽錯。妳可能不需要歸還它。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在道理上沒有錯,但如果放到法律上,就不成立了。因為在法律上,有壹個概念叫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期間。

在此期間,如果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請求,那麽債權人的權利就可以得到法院的保護,債權人就可以勝訴。但是,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麽雖然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已經喪失了勝訴的權利。即使債權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充分,只要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對債權人來說只有壹個結果,那就是敗訴。

訴訟時效期間為2017 10前兩年,自債權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為2017 10年6月後三年,自債權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債務人。

所以,如果妳的借款是18年前的借款,而信用社在18年間從未向妳主張過債權,那麽無論是兩年還是三年,訴訟時效都已過。所以,即使現在信用社去法院起訴妳,信用社也不可能得到成功的判決。所以,下次信用社來找妳還錢,妳就告訴他們妳不還錢了。那就告訴他們,讓他們去打官司!

有人可能會說,借款人這麽做難道不是欺騙嗎?我明明欠信用社錢,卻不還。事實上,法律並不保護睡在自己權利上的人。如果信用社真的從18之後就沒有向借款人催收過貸款,那麽信用社顯然屬於這種睡權利的人,法律是不會保護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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