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1。未經債權銀行同意,通過改制、重組、分立、合並、出租或破產等方式中止銀行債權;
2.通過異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導致銀行債權中止;
3.通過轉賬、多頭開戶等方式故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管,致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產權不清或者惡意拒絕辦理擔保手續的;
5.未經債權銀行同意處分銀行債權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債權抵押(質押)中止;
6.隱瞞影響銀行債務及時償還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化,導致銀行債權高風險;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的;
8.未能償還債務並拒絕簽收銀行催債文件;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