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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貸款20萬。現在還不了怎麽辦?

確實無力償還的,應當與貸款機構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者分期歸還;

貸款機構向法院起訴並勝訴後,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出借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

如果出借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將被記入個人征信報告,並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等處罰。

基本不會影響,以後可以按時還款。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有兩種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壹個是無力償還,壹個是無力償還。《民法通則》只規定了上述原則。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個人之間的借貸要謹慎。借錢給壹個人,壹定要知道對方的信用狀況,也就是親戚朋友之間需要的物品交換。如果數額較大,借款人除了建立借據外,還應提供擔保或盡可能用某項財產作抵押,這樣可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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