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對方應當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
2.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可執行財產。
3.如果對方有無償償還能力,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只能判決暫緩執行,待暫緩執行消失後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即對方有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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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