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民法中,主要適用當事人自願原則。壹般情況下,借貸的高息並不違法,但超過銀行同期同類業務利率的4倍則視為無效,而不認為民間借貸的高息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條款。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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