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無論合同是否成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通過信函或者數據電文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確認書。該合同在簽署確認函時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成立;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