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巧立名目重復收費。很多時候,購車者在辦理購車貸款時往往求車心切,之前沒有好好了解相關的費用,加上沒有壹個確切的汽車貸款收費標準可供參考,這就給不良車商有機可乘,同壹個收費項目變換幾個名字重復收費,不必要的費用項目滿天飛,嚴重損害了我們的利益。這時就需要購車者花點時間查查相關資料,多對比幾家,這樣才免於掉進這些陷阱裏。(2)合同、協議上做手腳。壹些貸款買車壹族在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時,在合同上註明了還款方式為“等額等息還款”,但消費者在銀行打印的個人購車貸款明細上卻為“本金遞增,利息遞減”的方式,很顯然是經銷商從中搗了鬼。(3)不按約定標準辦理。很多汽車貸款擔保公司都會把自己公司的服務吹得天花亂墜,在借款人辦理手續時給予很多的承諾。然而,等汽車貸款合同簽好後,這些所謂的承諾就變成了空頭支票,這時找他們理論,往往賴著不予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