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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員要貸款人的擔保人在小額貸款反擔保合同上簽字

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是為了保證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追償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具體來說,反擔保有如下規定:

1、反擔保人應與擔保中心簽訂反擔保合同,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2、反擔保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提供反擔保的,應當將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文件交擔保中心,由擔保中心代為辦理。

3、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壹致。約定不壹致的,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4、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中心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中心的要求遭到拒絕時,擔保中心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6、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擔保中心並告知受讓人該抵押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擔保中心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擔保中心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7、擔保中心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當事人應當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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