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根據1996年8月1日起實施的《貸款通則》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相互辦理借貸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x0d\2、但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x0d\(1)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x0d\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x0d\(2)企業可以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x0d\根據《信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壹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x0d\(3)在實踐操作中,有的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x0d\總之,不管企業通過何種方式實現融資,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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