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認可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糾正原來不合理的貸款;抵押物、質物清單,有權處分抵押物、質物的人的同意證明,保證人同意保證的相關證明文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擴展數據:
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貸款人應建立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員應對調查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和評估,對貸款風險進行再測試,提出意見,並按規定權限報批。
2.保證貸款由保證人和貸款人簽字,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3.抵押和質押貸款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需要登記的,依法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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