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已經有貸款,還能重復貸款來償還前期貸款。
“借新還舊”是指貸款到期後不能按時以貨幣資金形式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該類貸款的合法性已得到最高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確認。
其作用在於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壹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要求貸款企業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壹、“借新還舊”貸款的本質和特征“借新還舊”從其本質上講,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的變更,實質內容是對借款期限法律契約上的延長。其特殊之處在於該筆借款並不增加新的貸款規模,僅用於償還前壹筆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繼續向銀行支付利息。在效果上相當於給借款人的前壹筆借款予以延期,借款人省去了因借款逾期而產生的較高利息;而對銀行來講,從賬面資產來看是辦理了壹筆新的貸款業務,而且避免了追討舊債的糾紛,還降低了不良資產,穩定了銀行信用。
如果與銀行協商壹致的情況下,並且妳的信用度高的話,得到銀行的認可,貸款也並無不可,法不禁止即自由。
並且“借新還舊”對銀行本身也有利,“借新還舊”作為壹種特殊的借款合同,是商業銀行處於自身經營的需要,對到期貸款采取的變通措施,它既可能成為銀行沈澱風險,掩蓋賬面資產質量的短期行為,也可以成為銀行針對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而在依法清收、采取訴訟手段主張債權措施之外保全信貸資產的又壹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