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時,可以憑借據和借款合同作為記賬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個人取得利息時,應向企業開具稅務機關開具的“金融保險”發票。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777號)的規定,扣除企業向股東或者與企業有關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支出未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扣除利息支出。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企業作為支付收入的單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會計處理如下:
(1)獲得貸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X。
(2)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