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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償還貸款的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財稅(2009)121號和國稅函(2009)2號的規定,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不造成中國關聯方之間的稅收損失,就不應進行納稅調整。

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壹企業使用,規定該企業不收取利息,但另壹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服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企業間貸款沒有利息,稅務機關將探索他們可能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取得另壹企業的服務或商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這種關系判斷企業的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應稅營業額。

如果真的是免費的,納稅人有義務證明其“免費”借款理由的合法性。

問題的核心在於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的業務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分析判斷是否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調整依據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只要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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