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對利息收入(擔保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賠償金等),應按貸款業務繳納增值稅。)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日);
2.企業購買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本收入,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3.企業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屬於非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向銀行開具發票。在銀行對賬單的幫助下,可以進行賬務處理,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