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非金融企業壹般不允許相互借貸。但是,鑒於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壹些突出問題,在今天的司法實踐中,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對確實難以周轉的企業的臨時性、個體短期借款以及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結合其他情況可以認定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急需資金的,其孳息可按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二)將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借貸給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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