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風險在於,與非法集資之間只有“壹紙之隔”。民間融資淪為非法集資的風險具體有兩種:其壹是構成 集資詐騙罪 ;其二是構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銀行貸款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向金融機構貸款仍然是當前我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企業信用低、財務管理混亂、固定資產少、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不公開等問題,這些恰好與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強烈的反差,銀行在對中小企業進行審查監督時成本明顯增加,由此導致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降低。為了減小自身的風險,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往往設置了更為嚴苛的標準和程序,以致中小企業 向銀行貸款 的難度大大增加。中小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資金,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會不擇手段,采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由此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兌、 金融票證罪 、 高利轉貸罪 、 合同詐騙罪 的刑事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