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