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相互借款。對於融資貸款業務,不具有貸款經營範圍的企業不能從事放貸業務,企業之間借貸為違法行為。但在實踐中,由於金融機構貸款的條件高、審批慢,導致企業因臨時資金短缺而無法及時從金融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後果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於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壹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壹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