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照貸款評估與分級審批分離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性貸款評估體系和流程,確保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的獨立性。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要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