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只是保全了公司的財產,但是沒有凍結公司的賬戶,那麽不影響公司的賬戶,可以進行正常的經濟往來。在訴訟中,原告會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並提供擔保財產,以防止被告轉移財產,避免勝訴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財產。如果公司是被告,出於安全原因,其賬戶可能被凍結。此時,公司如欲解凍賬戶,可向法院提供與訴訟標的金額相當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如果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公司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那麽公司賬戶將被法院凍結,公司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直至公司債務全部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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