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的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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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決策或工作失誤不按本辦法執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市信用中心應確保數據安全,並提供查詢和* * *服務,確保黑名單和黃名單的更新及時、準確、有效。相關單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相對人。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信用管理機構定期對相關部門和機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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