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中有相應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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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條?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包括倒賣醫院號和號源等與醫療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和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
擾亂醫療秩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指使他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與醫療有關的違法活動。
第十壹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起訴並說明理由。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