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
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應與貸款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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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應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進行監督,對已結清的貸款進行跟蹤檢查,並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的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
企業銷售金額未進入專用賬戶、挪用封閉貸款或逃廢銀行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回原貸款;對不能清償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處分抵(質)押財產。
第四十九條企業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和相關報表;要配合貸款人對封閉貸款的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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