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整治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通知》第五條:與第三方機構合作:
1.違規允許第三方機構業務人員在銀行網點開辦業務或營銷產品。
2.未建立合作機構名單管理,未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風險管理措施,未明確合規管理方法要求。
3.通過合同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各種合作,但未能對合作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有效控制。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第三方機構不得誤導銷售、暴力催收、強制搭售、對同壹服務項目向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重復收費、以各種借口多收費、多收費、非法獲取客戶個人信息等。
4.在信貸業務中,違規與各類中介、咨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只有接受第三方的服務並支付費用等附加條件,才能獲得正常的貸款手續和貸款。這些第三方與銀行的“合作”,可能造成與銀行內部人員不同程度的利益交換,也可能推高企業或個人的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