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不能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意見中的學生包括經相關規定批準的普惠性幼兒園兒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並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學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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