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24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發放貸款,其中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債務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