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購房合同辦理公積金貸款不壹定構成騙取貸款罪,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騙取貸款行為將被立案偵查、起訴並定罪:1。騙取貸款壹百萬元以上的,2。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多次騙取貸款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第四,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上述“四種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追訴,否則不予立案,但銀行可以要求提前還本付息,終止貸款業務,並列入個人不良信譽記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下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於2009年率先作出《關於騙取貸款、非法發放貸款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批復》,其基本精神也與上述規定壹致。但要註意這種解釋的追溯力。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和《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確立了“從舊入手、從舊從輕”的做法,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沒有錯誤的,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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