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其貸款審查所需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的繳存貸款進行核驗。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開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進入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戶;
4.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向市公積金中心轉移。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重新認定並入賬;
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可以抵扣用於償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婚姻狀況證明;
3.工作證明和銀行流水;
4.首付款單據(1份驗原件);
5 .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6.所購房屋的評估報告;
7.買賣雙方簽署的采購合同;
8.原賣方名下的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