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主要有三類:第壹類是城鎮標準,即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上壹年度當地職工年人均收入的壹定比例;當地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的壹定比例;城鎮居民家庭上年可支配收入的壹定比例。第二類是農村標準,即農村居民年生活消費支出;上年農村人均收入的壹定比例;當地農村勞動力上壹年度年人均收入的壹定比例;去年農民平均純收入的壹定比例。第三類是城鄉統壹標準。如廣東省按照當地上壹年度人均收入70%以上的標準繳納優待金。
優待金發放部門及方式:在鄉(鎮)民政助理員辦公室、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父母工作單位領取;由民政工作人員送到義務兵家中;舉行某種儀式進行集體分配;直接從金融機構撤出;民政部門直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