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我國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即我國立法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其原因在於:有助於規範企業的經營範圍;有助於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金融是壹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必然會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所以公司向公司借款協議的簽訂應該屬於無效的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後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系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壹個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然而對於這種行為的法律界定卻說法很多。當壹種經濟行為“合理卻不合法”的時候,立法機構也正是應當有所作為之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貸款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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